114年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丙班(臺中西屯)甄試公告

 

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

114年度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

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丙班(臺中西屯)

 

甄選作業說明:

一、甄選目的:

採公平、公開、公正方式甄選具本課程基礎認知與積極就業意願學員參加培訓課程,以符合訓用合一之精神。

二、甄選作業原則:

  1. 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,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,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。
  2. 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、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、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身分之應試者,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,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,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,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,視同放棄加分資格。
  3. 筆試前,應試者應出示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,未符資格者,不得參加筆試;甄試當日未攜帶應備證明文件者,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,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,未出示者,視同放棄參訓資格。
  4. 筆試階段:應設置二人()以上監考人員,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,視為缺考;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,不得參加口試。
  5. 口試階段:
  1. 應依筆試測驗成績,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,參加口試人數以預訓人數之二倍為原則。
  2. 應設置二名()以上之口試委員,並得由就業服務人員、職業訓練人員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。
  3. 口試前應告知應試者將全程錄音。
  4. 口試內容應與應試者參訓歷史、近半年求職歷程、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,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,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應試者適訓狀況。
  5. 訓練單位於公告參加口試人員名單及甄試正取人員名單時,應依准考證號碼排序;備取人員名單則依總分高低排序。

三、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報名:

  1.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。
  2. 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,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。
  3. 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,且其離、退訓日(不含適應期內離訓)、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。
  4.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,已有二次以上離訓、退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(不含適應期內離訓)

前項所稱完訓,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;所稱結訓,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。

第一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,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、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。

適應期係以開訓日起至遞補截止日之前一日止計算。但遞補學員之適應期,比照開訓當日報到學員之適應期天數計算。

已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,訓練期間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、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計畫,如經
    
查獲,應撤銷後者參訓資格。但參加在職訓練課程期間,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,而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職業訓練計畫者,
    
不在此限。

四、甄試時間:114822()

五、甄試流程:

項目

時間

內容

備註

()

13:30 - 14:00

報到

報到時需提供以下文件以供查驗,請於報到前自行備妥。

  1. 身分證正本
  2. 特定身分證明文件
  3. (非自願離職)推介單、生活津貼申請書

()

14:10 - 14:40

(第一階段)

進行筆試

  1. 考題為選擇題,請注意題目
  2. 14:00-14:10考試說明,14:10-14:40作答時間,交卷時間為14:40
  3. 測驗開始15分鐘後不得應試視為缺考
  4. 請勿左右張望,否則視同作弊,並取消錄取資格

()

14:40 - 15:00

課程說明會

說明其結訓規定、證照考照資格及加入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條件等規定。

()

15:00

(第二階段)

進行口試

  1. 依准考證號碼順序就座(5人一組)
  2. 每人每題限答一分鐘,共2
  3. 結束後即可離開

六、錄取公告:

114/08/25(星期一)下午2公告於本處網站 朝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處(http://ec.cyut.edu.tw/)

七、試題疑義、成績複查及申訴之作業原則如下:

()應試者對於試題若有疑義,應於甄試日結束次日起三個工作日以內提出、以及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;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三個工作日內,檢具正確之個人姓名、聯絡電話及地址等相關資料,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;逾期提出者,不予受理。

()參加甄試人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、申請閱覽、提供各細項分數、複印答案卷()或評審表,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。

八、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,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;報到時間結束尚有缺額時,訓練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。未依限於所定開訓或遞補時間內完成報到者,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,視為放棄參訓資格。

九、其他相關事宜依本處網站公告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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